農村集體財產侵權屬於貪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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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集體財產侵權屬於貪污嗎?

農村集體財產侵權屬於貪污嗎?

侵佔村集體資產是不是貪污,依據侵佔人的身份而定,如果是村幹部侵佔的,是職務侵佔的行為,如果是村支侵佔的,可以認定為貪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怎麼認定

(一)貪污受賄犯罪在犯罪主觀意識上是出於故意的,實踐中怎麼認定這種故意的犯罪意識呢根據今年兩高出台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二)司法解釋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出於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後,將贓款贓物用於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因此,只要是非法獲取財物的貪污、受賄行為,不管事後贓款贓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於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也不影響貪污、受賄罪的認定,以此堵住貪污、受賄犯罪分子試圖逃避刑事追究的後門。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身邊人”收錢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本着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該行為能否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犯罪,關鍵看其對收錢一事是否知情及知情後的態度。

綜上所述,農村集體的財產屬於集體所有,如果有村幹部或者村支書利用職務之便侵佔集體財產是違法的,如果是村幹部侵佔集體財產,那麼村幹部就屬於職務侵佔行為,如果是村支書侵佔集體財產,那麼就屬於貪污,應該以貪污罪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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