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所有財產的集體決策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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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以下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共同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農村集體所有財產的集體決策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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