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出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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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出租年限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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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出租合同

  農村閒散宅基地不能出租,但是宅基地房屋可以出租。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出租,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並無規定,但是基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是供農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之用,原則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出租。鑑於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可以將房屋出租,因出租並不發生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主體的改變,在不違反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用途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農民出租房屋的行為有效,但因出租人無住房而要求解除租賃關係的,應當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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