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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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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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能否在農村購置房屋用地

不可以的。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我國農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帶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將不予批准。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國土資源部2004年234號文件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根據上述規定,農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財產,村民可以依法處置。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能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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