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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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的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守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三、農村宅基地糾紛由誰管

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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