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子女的父母的農村宅基地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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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子女的父母的農村宅基地怎麼分

一、父母宅基地的繼承和分配

父母房產(宅基地)的繼承和分配,目前是比較複雜,存在很多爭議。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權被賦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其流轉是被嚴格禁止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依據是農民個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如果户口不是本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資格自然也應該隨之消滅,因此關於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的問題,在我國法院判案中,有判過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案例。然而,根據《民法典》,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農村房屋是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的。而房屋依附於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勢必分離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導致房屋所有權全部權能的行使便無法實現,從而也就損害了房屋繼承人的權益,造成資源的浪費。基於以上兩個不同觀點,具體的還是要由有權機關引經據典的判定。而最佳的選擇是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體諒,互相謙讓,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二、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宅基地的面積按下列標準執行: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區,每户用地不得超過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區,每户用地不得超過167平方米;山區、丘陵地區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佔有耕地的適用本款項的規定。該辦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宅基地:農村村民户無宅基地的;農村村民户,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户標準的;回鄉落户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無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項的除外);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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