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父母死了 - 子女能繼承宅基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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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父母死了,子女能繼承宅基地嗎?

一、在農村父母死了,子女能繼承宅基地嗎?

在農村父母去世後子女能繼承土地,農村宅基地需要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申請而獲得。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因此宅基地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宅基地因成員資格而取得,也因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所以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

但是,如果繼承人對宅基上的建築物繼承的,將會導致對宅基地的繼承,因為房地一體不可分割,所以這裏所説的宅基地的不能繼承針對的只是單獨的宅基地,不是指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可繼承。

二、父母去世後哪些財產可以被繼承?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父母去世後遺產怎麼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其實也不僅是農村的宅基地,包括國有城鎮土地也是如此,不過,去世的時候如果還在使用權期限內,那麼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子女可以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另外就是土地上面的建築物如果是父母私產,子女通常情況下是有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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