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區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內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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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就是公開政府工作內容,因為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為人民服務的機構工作的內容,人們都不知道,那怎麼能算得上是為人民服務呢,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政府的工作等內容必須完全透明的展示在人們面前。那麼餘杭區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內容如何?

餘杭區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內容如何?

一、餘杭區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關於開展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的通知

浙科發高〔2017〕184號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委),有關單位: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以下簡稱《評價辦法》)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國科火字〔2017〕144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為做好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評價範圍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2016年度企業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四)2016年度、2017年度企業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評價工作機構

我廳委託各縣(市、區)及有關國家級開發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寧波除外)組成浙江省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機構(見附件1)。評價工作機構要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已入庫企業抽查工作今年暫不開展。

評價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實行網絡化管理,評價工作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上的“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系統”(以下簡稱“評價工作系統”,網址:)中進行。

(一)企業註冊登記

1、企業申請註冊。企業在“評價工作系統”先進行臨時賬號註冊,用臨時賬號登錄系統並在線填報《企業註冊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工作指引》附件1),並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掃描上載,註冊信息中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息代碼、企業法定代表人應與營業執照一致,企業法定代表人、聯繫人手機及電子郵箱應確保正常使用。

2、註冊信息核對。所在地評價工作機構對《登記表》及上載相關文檔進行信息核對,結果以郵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聯繫人。核對不通過的,企業可補正後再次提交。

3、企業信息激活。通過評價工作機構形式審查的,企業用臨時賬號再次登錄系統後,系統提示用户名變更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用户確認後,企業用户名自動變更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成功。

(二)企業自主評價

1、信息填報。註冊成功的企業可進入“評價工作系統”,按要求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見《工作指引》附件3)及上載相關證明文件。企業填報信息及上載文件不得涉及國家保密信息。

2、企業自評。企業填報信息和證明文件齊全且自評結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企業可提交《信息表》,並應同時上載有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企業公章的《信息表》首頁原件。企業對所填報信息和上載文件的準確、真實、合法、有效性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企業完成註冊登記及自主評價的截止時間以所在地評價工作機構通知為準。

(三)形式審查

評價工作機構通過“評價工作系統”對企業提交的《信息表》及相關附件進行形式審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見《工作指引》附件4)。《審核表》包括以下內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與相關證明文檔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頁是否加蓋企業公章;

4、《信息表》其他問題説明(如果有,請評價工作機構填寫具體內容)。

上述內容有一項不合格,信息審核不通過。信息審核通過的,系統提交至我廳。信息審核未通過的,系統通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聯繫人進行補正。企業補正後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視同第一次填報。評價工作機構提交《審核表》的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11日。

(四)名單公示

我廳對信息審核通過的《信息表》進行彙總,2017年12月13日前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務平台上公示10個工作日。

(五)入庫公告公示無異議的,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登記編號由系統自動生成,包括18位數字或字母(4位年份 6位行政區劃代碼 1位成立年份標識 1位直接確認標識 6位系統順序號)。公眾可通過“評價工作系統”查詢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公示有異議的,交由所在地評價工作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評價工作機構要認真對照《工作指引》,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工作,做到精準服務。企業在使用“評價工作系統”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

(二)各地科技部門要積極主動會同當地財政、國税、地税部門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的指導,確保評價工作的公正性和規範化操作,堅決杜絕“有償服務”行為的發生。

(三)各評價工作機構要做好註冊信息核對和形式審查,加強服務和指導。參評企業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並查實,將按照《評價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各地要高度重視科技政策的落實工作。各地科技部門要會同財政、税務等相關部門,認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等相關政策宣傳,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政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反饋。

上述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網絡操作有關事項請參閲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系統服務手冊(見附件2),服務平台將適時更新公佈,請自行下載。

二、國家信息公開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羣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1]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衞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1]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閲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閲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税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衞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閲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閲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1]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2]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2]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1]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教育、醫療衞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餘杭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小編已經完全的整理出來了,關於國家規定的政府必須將自己的工作內容,工作格式等等都公告在外面人們能看到的地方。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最基本的原則就是為人民服務,自然政府所做的所有一切都是需要公開的。不能公開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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