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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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推出信息公開制度,各級政府也都在積極的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湖南省根據國家的要求,積極的推行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將湖南省有關的政府信息通過網絡媒介向社會公開,讓社會了解政府信息。信息公開制度對於湖南省政府的工作開展也是很有利的,具體的信息公開內容包括哪些呢,可以到本文詳細瞭解。

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一、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內容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省政府令第245號2009年11月16日公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的統一指導、協調、監督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指定機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並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與其他業務工作一併考核。

第三條 行政機關擬發佈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經該行政機關確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佈該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協調解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對流傳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與該信息有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新聞發佈會、媒體等澄清。必要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條例規定,界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範圍,編制、公佈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的編排應當科學合理,便於查閲。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的編制工作加強指導和檢查。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時,應當依法確定該信息是否公開和公開的類別。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有較多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轉為主動公開的,可以決定轉為主動公開。但是涉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徵求權利人意見。

第八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公開下列信息: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理由;

(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

(三)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救濟途徑;

(四)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製作、保存政府信息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相關規定,對該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公開後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對於不能自行確定的,應當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請示後10個工作日內確定。

經審查屬於國家祕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知曉或者參與,但是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祕密的政府信息,應當經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刪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對該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祕密進行審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等相關規定,對該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個人隱私進行審查。

經審查屬於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在擬公開前書面徵求權利人的意見;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法律法規規定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有證據證明權利人已收到書面通知,權利人逾期不答覆又不提供不答覆的正當理由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並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閲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政府入門網站和政府公報為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的政府信息發佈平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入門網站為主站、部門網站為子站的政府網站羣體系建設,下級人民政府可以在上級人民政府入門網站下設立子網站。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在入門網站、子網站公開;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在本級人民政府入門網站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入門網站、子網站應當及時更新網上信息,並提供信息檢索、下載打印等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輯政府公報。

本級人民政府及部門在法定權限內製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結果和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重要政府信息,必須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公開。

政府公報應當免費發放至有關機關、企業、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社區服務場所等。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

政府公開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閲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閲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閲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閲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包括了大家的衣食住行的所有政策信息,讓大家瞭解國家的政策,瞭解政府為社會服務的力度。信息公開制度使得從老百姓向政府要信息向政府主動為百姓送信息轉變,為打造服務型政府,陽光型政府做出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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