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公開條例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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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

海南省信息公開條例有哪些內容?

行政機關除應當主動向社會公佈政府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外,還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與人口、自然資源、地理、經濟發展等有關的基本情況;

(二)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三)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其他各類城鄉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執行情況等;

(四)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理情況;

(五)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六)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的目錄、標準、依據等;

(八)政府投資的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公開招投標及工程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

(九)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十)政府基金(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監督情況;

(十一)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國有資產處置和營運監管情況;

(十二)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和使用情況;

(十三)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

(十四)重大項目的審計結果、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結論辦理以及違法違紀處理情況;

(十五)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和行政複議的依據、程序及結果等;

(十六)本機關的管理職能、機構設置、領導成員分工、辦公地點、聯繫方式、服務承諾、辦事指南及其調整情況;

(十七)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序和結果等;

(十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屬於國家祕密的;

(二)屬於商業祕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祕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可能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三、可酌情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對於第二點中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公開:

(1)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2)公開的公共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二)對 於 第 二 點 中 第(四)、(五)項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並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三)行政機關認為政府信息不能公開或者暫時不宜公開的,應當報上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備案。上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認為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予以公開。

綜上所訴,海南省信息公開條例允許公開的都是與社會以及公眾密切相關的信息,而不予以公開的大多是關乎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以及危及生命的信息。所以,海南省的行政活動有很高的透明度,公民有更多更便利的渠道來為自己保障權益。本站在此提醒廣大市民,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多樣化的,若公開信息有未被公開的內容,可以要求政府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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