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的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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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法治化建設的不斷深入,政府的行為受到越來越多的約束。政府行為較早些年而言,大部分已經在陽光之下運行了。但是政府所掌握的一些信息仍然不會主動公開,有的是因為涉及他人的隱私,也有的是因為政府的不作為。此時,人們就可以申請信息公開。對於信息公開的時間要求的相關規定小編總結如下供大家學習。

信息公開的時間規定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二、地方規定

(一)《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行政機關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在申請人辦妥相關手續後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申請人辦妥相關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提供。

(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説明情況。

(三)《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時向公開權利人即時送達受理回執,並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同時製作公開決定書送達公開權利人。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的理由,公開義務人可將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的期限延長至3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以書面方式將延長後的期限和延長的理由通知公開權利人。

公開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的時間、場所、方式和應支付的費用;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説明理由。

公開時間自公開義務人作出公開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上面就是關於信息公開的時間要求的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一般來説,相關部門在收到申請書後15個工作日內就要作出決定,除非有正當的特殊理由才可以延期。不過,無論最終決定公開與否都要及時通知申請人。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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