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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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東莞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為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市行政服務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和組織實施。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上級業務主管行政機關的統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接受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行政機關在政府機構改革中被撤銷、合併或者調整職權的,其製作、獲取的政府信息,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該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沒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多個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參與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審查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祕密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嚴格按照“先審查、後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行政機關在製作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

行政機關在草擬公文時,應當審查並明確該公文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情形。審查須作書面文字記載。

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佈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和內容,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還應當重點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行政審批改革調整目錄、改革動態等信息;

(二)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等信息;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等信息;

(四)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等信息;

(五)環境核查審批、環境狀況公報、排污費徵收等信息;

(六)政府招投標、採購等信息;

(七)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舉措、處置進展、風險預警、防範措施等信息;

(八)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徵收集體土地批准文件、徵地方案公告、徵地補償安置公告等信息;

(九)房屋徵收決定、補償方案等信息;

(十)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收費標準調整的項目、價格、依據、執行時間和範圍等信息;

(十一)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信息;

(十二)科技項目申報、立項、驗收及經費等信息;

(十三)行政機關對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的信息;

(十四)市人民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可以在保護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採取適當的方式主動公開行政許可、處罰等結果信息。

第十四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和聯繫方式,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理程序,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公開政府信息:

(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

(三)新聞發佈會;

(四)報紙、廣播、電視;

(五)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服務中心或服務大廳;

(六)公共查閲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七)政務微博、微信等網絡平台;

(八)其他方式和渠道。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信息。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入門網站作為政府信息發佈統一平台,及時更新網上信息,並提供信息檢索、下載等服務功能。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閲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在辦公場所、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社區服務場所設立公共查閲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府信息。

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閲場所和其他政府信息查閲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閲服務工作制度,規範工作人員的服務行為,提高政府信息查閲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發佈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重大動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統計信息、地震預報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公佈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舉報電話等,方便公民申請。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可以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或者行政機關指定的檔案館、行政服務中心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當場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網上申請等方式和途徑提出書面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當場口頭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申請書,並由申請人核實後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和公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免費獲取。

第二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以及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證件名稱和號碼、電話和通訊地址等有效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包括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主要具體內容特徵描述;

(三)獲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機關名稱。

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人、被委託人的有效證件以及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主體資格和申請要件進行審查。包括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是否真實有效;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是否準確、具體。

審查中應當注意研判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否與其自身需要具有關聯,可要求申請人提供關聯性證明。對申請人申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但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遵循首問負責制與“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相結合原則,及時辦理申請人提出的公開申請。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提供。公開前,應當與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二十五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書面答覆處理:

(一)屬於公開範圍且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能夠在答覆時提供具體內容的,應當同時提供;

(二)屬於可以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公開。行政機關或者第三方對政府信息的使用範圍有特殊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與申請人約定,申請人簽字確認後,按照約定使用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四)屬於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內部行文的請示、報告、批覆、會議紀要等文件和資料,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予以公開。

(五)屬於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六)不屬於主動公開的範圍,且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七)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八)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公開部分的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説明理由;

(九)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十)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答覆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十一)申請公開項目較多的,受理機關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告知申請人加以調整;

(十二)涉及國家祕密的政府信息,不得依申請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並明確答覆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而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對下列申請事項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申請內容為諮詢、信訪、舉報等事項,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提出,對能夠確定負責該事項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內容屬於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查閲案卷材料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移交檔案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或者提供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閲的案卷材料,或者為其製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務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行政機關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給申請人的答覆函,應當同時抄送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15個工作日答覆期限內。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閲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摘抄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閲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要求申請人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獲取政府信息。

第三十一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受理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以及相關費用減免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記錄更正要求後,應當進行核查,並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有權更正且能夠當場更正的,應當當場更正有關政府信息記錄;不能夠當場更正的,應當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認為政府信息記錄準確或者申請人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更正,並説明理由;

(二)無權更正的,應當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説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五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並適時組織開展社會評議。考核結果和社會評議結果應當作為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內容之一,並予以公佈。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公佈上年度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並報送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投訴情況和處理結果;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收費的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情況;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八)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不按規定向當地檔案館、公共圖書館送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或者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機關的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教育、醫療衞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郵政、通訊、金融以及殯葬等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東莞市行政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在東莞市關於信息公開的管理辦法中,從信息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信息公開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做了詳細規定。像主動公開的信息,東莞市政府應該在20天內及時的向社會公佈,可以採用的方式包括政府網站、舉行發佈會及政府公告等。東莞各級政府都應該按照《東莞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規定執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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