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應該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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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情況判斷,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應該撤銷嗎

(一)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註冊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營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向商標局提交商品或服務的商標註冊申請,並經核准註冊的商標。

註冊商標是用來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換句話説,註冊商標是上述組成要素定格化的表現形式,具有可識性、固定性、專屬(用)性等特點。因此,如果未經登記機關核准,擅自改變其中任何一種組成要素,都會改變註冊商標的原有狀態和屬性,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

一般認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是指商標註冊人在使用其註冊商標時,沒有使用特定商品的經核准註冊的原樣商標,而是改變了註冊商標的圖樣,且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的行為。由此可見,自行改變註冊商標,關鍵是既擅自改變了註冊商標的基本特點,又作為註冊商標來使用。但是,改變後的商標如果不構成侵權,且沒有使用註冊商標的法定標記,應當屬於自行改變行為。

對此,工商機關可以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標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標、偽造註冊商標標誌的工具,並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指的是商標的註冊人將正在使用的已經註冊好的商標進行改變,比如説圖形的改變,顏色的改變或者是我的改變等等。對於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商標局可以要求進行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可以進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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