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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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是指商標註冊人將核准註冊的商標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前述要素的組合擅自改變後進行使用的行為(此處不涉及聲音商標)。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前述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概念可知,商標權人可以通過文字、圖形、數字等多種要素進行修改,從廣義上來説只要對註冊商標進行改動,均屬於自行改變註冊上臂愛。但結合《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中的改變之恩那個是指細微的改變,沒有發生質的變化,文章開頭給出的那些商標圖形則屬於此類,如果改動較大,發生了質的變化,則表明改變後的註冊商標具備了新的顯著性,變成了新的未註冊商標或者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不管形成的是新的未註冊商標還是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他們的使用都不會導致原註冊商標的撤銷。由此可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中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後形成的商標應該是與原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即對註冊商標進行局部或者較輕微的改動,如改變註冊商標中文字部分的字形、字體、簡繁寫等,或者在不敢變註冊商標圖形主體的前提下,對圖形部分作稍微的改動或增減等。

如果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對註冊商標改動較大,使改動後的標識具備先的顯著性,則會形成兩種新的商標:第一種是不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新的未註冊商標;第二種是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兩種新的商標所受規制完全不同。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一般是對以前的註冊商標進行了一些改動。當然如何是有近似商標的一般是不允許進行註冊的。從廣義上來説只要對註冊商標進行改動,均屬於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後形成的商標應該是與原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即對註冊商標進行局部或者較輕微的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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