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冒充還是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對註冊商標作局部或較輕微的改動,如改變商標文字部分的字體,或在不改變圖形主體的前提下對圖形部分作某些變動或增減等,則屬於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行為;如果對註冊商標的主體部分(包括文字和圖形)進行大的或根本性的改變,則該商標應視為一個新的商標,在此商標未經註冊前就在使用中加註註冊標記,則屬於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

如何認定是冒充還是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

也就是説,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是指對註冊商標未作較大改動,改動後無明顯視覺差異,無實質性變化。具體規定如下: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是商標註冊人及其被許可人在實際使用並標註註冊標記時,在保持其註冊商標基本特徵的前提下,擅自改動其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圖形、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等標誌的違法行為,即改變後的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仍屬近似商標。

(2)若實際使用中對其註冊商標的本質特徵進行了改變,改變後的商標與原註冊商標已不屬近似商標,且對改變後的商標加註冊標記的,構成冒充註冊商標,甚至可能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3)前述標準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判斷商標改變程度應當個案認定。

改變後的商標與原註冊商標近似的,並非一定屬自行改變;自行改變註冊商標,也可能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若將註冊商標的文字與其他圖形重新組合,足以使人認為是新商標的,屬冒充註冊商標。

綜上所述,註冊商標時商標所選用的字體,圖形,顏色等都必須是確定的,後期不可隨意更改的,若商標改動的視為新商標,需另行註冊,擅自對已有商標進行文字字體修改、顏色變化或者圖形比例改變,則屬於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如果圖形重新組合或者創造,或者仿冒其他商標圖形,則屬於冒充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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