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無效是自始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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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撤三無效是自始無效嗎?

商標撤三無效是自始無效嗎?

不是自始無效,“自始無效”的意思是從申請註冊之日起開始無效,因該商標權而產生的事實都不復存在,能恢復的要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要予以補償。

“自始無效”的商標是因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商標被撤銷3年不使用,不屬於這種情形,撤銷只是因為商標權人消極行使權利,並沒有違反法律。

一年保護期的起始日期是撤三決定作出之日,並非被提出撤三日。

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這些規定的主旨是為了整合商標資源,把那些已經不使用的廢棄商標清理出註冊商標的隊伍,為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鋪平道路,並以此督促商標註冊人及時、合理地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防止商標資源的浪費。

二、使用不當撤銷

1、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以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其合理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為限。註冊商標所有人承擔註冊商標的合理使用義務,應當使用註冊商標,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使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所有人怠於使用註冊商標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構成使用不當。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包括:

(1)商標局依職權的撤銷:

a、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b、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2)依申請的撤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c、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

d、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

2、註冊商標使用不當被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後的複審。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綜上所述,商標撤三無效和商標自始無效是有很大區別的,自始無效時説商標自注冊開始就是無效的,商標撤三無效是説商標已有連續三年未使用,那麼為了節約商標使用的資源就將該商標撤銷,如果對商標局撤銷商標的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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