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撤銷程序和無效程序是一樣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一、商標的撤銷程序和無效程序是一樣嗎?

商標的撤銷程序和無效程序是一樣嗎?

兩者辦理程序是不同的,商標撤銷和無效宣告的區別包括事由不同、辦理時限及法律後果也不同。商標撤銷一般是針對商標惡意註冊的措施,商標被撤銷後不得再繼續使用。而商標宣告無效可能是因為商標註冊不合法,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還有複議或者訴訟等救濟手段。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法律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對商標無效宣告有異議怎麼辦?

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綜上所述,他人認為商標註冊存在問題的,可以去發起商標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在公示期內,可以先去申請撤銷,如果已過公示期,則應當去申請無效宣告。兩者在辦理程序上不同,當事人提出商標無效申請後,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在三個月內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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