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後前三年是否視為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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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撤銷後前三年是否視為商標無效?

商標撤銷後前三年是否視為商標無效?

商標撤銷後,該商標是無效的。註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註冊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的程序。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基於法定的事由,商標局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註冊商標。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於因商標註冊不當、商標爭議而由他人提起撤銷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商標撤銷的事由有哪些?

1、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以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其合理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為限。註冊商標所有人承擔註冊商標的合理使用義務,應當使用註冊商標,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使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所有人怠於使用註冊商標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構成使用不當。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包括:

(1)商標局依職權的撤銷:

a、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b、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2)依申請的撤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c、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

d、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

2、註冊商標使用不當被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後的複審。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有關商標撤銷的具體程序和規定,在法律上已經明確進行了規定,相關事項的辦理上,可以基於實際的商標權認定情況來進行處理,符合上述撤銷的事由的,可以由商標管理部門來發布商標撤銷的行政請求,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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