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合同受讓人如何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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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簽訂什麼合同都需要認真核對每一條內容,這樣才能不被欺騙,但是如果是簽訂合同後的商標侵權案件,這種就不是我們單獨核對合同那麼簡單了。那麼,商標許可合同受讓人如何進行維權?更多相關知識,請您閲讀下面相關內容。

商標許可合同受讓人如何進行維權?

商標許可合同受讓人如何進行維權?

第一、主張轉讓人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規定了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瑕疵擔保,具體地説,出賣人的保證義務包括:

(1)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即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2)出賣人應當保證標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張的權利;

(3)出賣人應當保證標的物沒有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出賣人未能履行權利擔保的義務,使得合同訂立後標的物上的權利缺陷沒有去除,屬於出賣人不履行債務的一種情況,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由於權利瑕疵導致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則構成根本違約,買受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但是,有關貨物買賣合同制度中的權利瑕疵擔保是否適用於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的轉讓呢?

我們認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僅僅是在表現形式上有別於傳統意義上的“物”,其核心內容依然是一種財產權,本質上講,權利的轉讓與物的轉讓是相同的。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因此,關於知識產權轉讓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在沒有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買賣合同的權利瑕疵擔保制度,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

第二、主張合同可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

因此,我們認為,由於轉讓人未告知受讓人註冊商標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真實情況,從而使受讓人陷入錯誤認識,即受讓人如果知道這一事實則不會與其訂立合同,那麼受讓人可以主張對方在訂立合同時存在欺詐行為,從而主張該轉讓合同為可撤銷合同。

第三、主張解除合同

如果原商標權人將註冊商標以獨佔許可的方式許可給第三人,意味着受讓人自己無法使用,這樣可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受讓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

我們看到,合同法中主張可以撤銷的原則,也主張解除合同,相關的轉讓和承讓問題都涉及到權利的轉讓,即財產權問題。可以委託律師介入,具體也可當面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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