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商號權的轉讓?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一、如何進行商號權的轉讓?

如何進行商號權的轉讓?

我國法律對商號權未有明確規定,但《民法總則》中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

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繫,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商號權可轉讓、繼承,具有財產權屬性。商號在同一個行政區劃內的相同營業範圍裏具有排他性和專用性。商號權人可依法使用其商號,有權在行政區域內禁止他人重複登記或擅自冒用、盜用其商號,還有權對侵害其商號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對於商號權可以轉讓、許可使用或設為抵押。

二、商號權的轉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轉讓原則。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我國跟大多數國家一樣,採取的是不得單獨轉讓原則。如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一併轉讓。企業的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户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2、競業禁止。商號與營業既然相合而同時轉讓,則轉讓人已將商號專有權及相關營業上的一切設置均轉讓給他人,因此不便再在相鄰區域內從事相同的營業。轉讓人因轉讓而取 得一定的經濟報酬,他自由營業的權利已因轉讓合同而受到束縛。假如法律允許其自由營業,不加地域和年限的限制,則對受讓人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響,並且其享 受的商號權並不能專門獨佔的享有。因此,轉讓的效力不能使社會公眾所信服,亦不能維持商業秩序。

3、債權一併轉讓。債權債務的發生,是因為第三人深信原商事主體或原商事主體深信第三人而設定,此為普通的原則。只有商人之間相互信任而後相互資助,所以於法理、債務、債權 轉移時須得到債權或債務人的同意,方生轉讓的效力。當商號的轉讓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時,如果新商事主體在繼續沿用其商業名稱的情況下,對原商事主體由債權債 務的第三人可能會因為不知道商事主體已轉讓或變更而受其損害。因此,法律應當規定受讓人一同承受轉讓人的債權債務。

綜上所述,商號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雖然沒有具體的對商號權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我國的民法總這個中對企業名稱是有具體的規定的,同時商號權也是可以進行轉讓的,許可給他人進行使用,設立相應的抵押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