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商標侵權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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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育商標侵權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體育商標侵權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商標侵權的量刑標準

如果是個人犯罪的,情節輕重的程度作為他們的主要處罰標準,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並處罰金額。如果情節有特別嚴重的,對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失的,或是影響社會秩序的,判處三年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要處以罰金。

如果是單位犯罪的,對該單位處於罰金,對這個主要的負責人和有關這個案件的直接人員,都要對每個人判處上面個人犯罪的標準。

三、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商標的;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

1、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

2、未經商標權人委託或者授權而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權限任意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4、銷售屬於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第四種侵權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近些年來,體育賽事當中這些冠名商商標侵權的案例層出不窮,但是不同的商標侵權案件,細節上都有很大的差別,立案標準雖然是法律統一規定的,但對方是否構成了商標侵權這才是一個關鍵的問題。如此頻發的商標侵權現象,現在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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