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法院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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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法院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商標侵權法院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商標侵權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

(一)級別管轄

首先是商標案件的級別管轄與一般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有所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二)地域管轄

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可根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商標合同糾紛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準。因此,上述地點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對於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商標案件,按照當事人選擇的訴因來確定管轄法院。

3、商標權屬糾紛案件:

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訴前停止侵權與保全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條規定,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商標侵權在不嚴重的情況下,可以找侵權人協議解決,只要對方溝通愉快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都不進行干涉的。但是如果商標已經構成違法行為,那麼這個雙方不能私下進行協商,得走國家的司法程序,侵權人需要承擔侵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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