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鑑定期間扣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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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對於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長30日。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商標侵權扣押的期限應當結合侵權行為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侵權商品的扣押期限上,一般不超過法律上規定的時間上限,但如果存在特殊情況下,對相關商品的認定不能如期作出時,可以適當的延長扣押期限。

商標侵權鑑定期間扣押時效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 第25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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