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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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註冊是一項十分專業的事情,對於大部分普通人來講,根本不知道要如何下手,所以一般情況下都會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來幫助自己出來一些商標的事項。為了規範這一代理行為,減少糾紛的發生,工商局制定了商標代理管理辦法。讓商標代理行為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據。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商標代理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商標代理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1號)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眾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商標代理秩序,保障委託人及商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是指商標代理機構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法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並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 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機構不得開展商標代理業務。

第二章 商標代理機構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展商標代理業務:

(一)有三名以上專職商標代理人;

(二)負責人或者組建負責人已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五條 申請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或者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負責人或者組建負責人的姓名、簡歷、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及《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商標代理人的姓名、簡歷、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及《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複印件。

未領取《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但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人員,應當提交《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複印件及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文件。

第六條 申請開展商標代理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書件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並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抄送申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 申請人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申請人已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的,應當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範圍變更登記。

申請人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商標代理機構證書》。

第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自領取《商標代理機構證書》之日起依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標代理機構,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批准後,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一)成立時間滿五年;

(二)有十五名以上專職商標代理人。

第十條 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三名以上的專職商標代理人,其負責人應當是所屬商標代理機構派駐的專職商標代理人。

第十一條 商標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機構向分支機構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二條 商標代理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 商標代理機構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商標代辦活動。

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沒有商標代理資格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該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義從事商標代理活動,並不得為從事上述活動提供任何便利。

第十四條 商標代理機構可以接受委託人委託,指定商標代理人辦理下列業務:

(一)代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評審、侵權投訴等有關事項;

(二)提供商標法律諮詢,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三)代理其他有關商標法律事務。

商標代理人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書等文件,應當由商標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商標代理機構印章。

第十五條 商標代理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備案。

商標代理機構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暫停其商標代理業務;自暫停之日起六個月仍不符合條件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該機構商標代理資格,收回《商標代理機構證書》。

第十六條 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託。

第三章 商標代理人

第十七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及時準確地為委託人提供良好的商標法律服務,認真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具有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及具有同等學歷的人員,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商標局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

具有法學碩士以上學歷、有一定商標法律工作經驗,或者長期從事商標法律教學研究及商標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申請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經商標局考核批准,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

商標代理人考試辦法及考核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

(一)具有商標代理人資格;

(二)在商標代理機構實習滿一年,並繼續從事商標代理工作。

第二十條 申請領取《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申請人實習的商標代理機構出具的鑑定書;

(四)申請人所在的商標代理機構出具的聘任書;

(五)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商標事宜。

第二十三條 商標代理人轉入另一商標代理機構執業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持《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到商標局辦理變更登記。

商標代理人不再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其《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由原執業的商標代理機構負責收回,並於一個月內交回商標局;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交回的,應當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商標局,由商標局公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機構執業。

第二十五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祕密,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在明知委託人的委託事宜出於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一)未取得《商標代理機構證書》即從事商標代理活動的,或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辦業務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機構合法權益的;

(四)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私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的;

(六)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私自接受委託,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財物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商標代理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執業資格的,由商標局取消其執業資格。

商標代理人受刑事處罰的,其《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即從事商標代理活動或者用欺騙手段取得登記的機構,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罰。

未取得《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從事商標代理活動的人員,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非法代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條 被處罰的商標代理機構及商標代理人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商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核,經複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換髮新的《商標代理機構證書》;逾期不申請複核或者經複核不符合條件的,原證書失效。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分支機構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核查,經核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逾期不申請核查或者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原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撤銷。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向商標局申請換髮新的《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並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向商標局申請領取《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9日發佈的《商標代理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商標代理規定中主要是對商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以及代理行為作了規範,同時也為商標代理糾紛的發生提供了一些解決途徑與處罰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保護商標人與商標代理機構的權益。不過現實中仍有不少有關商標代理的問題出現,而我國法律法規上是沒有規定的。遇到這樣的情況,為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請及時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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