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內容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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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商標持有者的個人權利不受侵犯,我國法律對商標的使用和轉讓都有着非常嚴格的規定,如果想使用他人的商標,雙方必須進行溝通,持有者同意並且雙方簽訂合同,對方才可以合法合理的使用該商標,那麼,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內容都有哪些規定?

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內容都有哪些規定?

一、商標許可人履約注意事項

1、注意對商品質量的控制

商標的產權價值在於它所享有的聲譽,許可他人使用商標即意味着商標信譽寄附於被許可人的行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質量控制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

2、注重被許可人資格的審查

商品質量控制對於許可人來説,首先要慎重選擇合作伙伴,讓那些生產能力較好、經營管理水平較高且履約能力較強的企業作為被許可人。在授予許可使用權之前,許可人應對被許可人的法人資格、生產能力、管理水平、產品質量等進行考察、測試。達不到與自己產品相同質量標準的不能售與許可證。使用許可合同訂立後,許可人應密切注視被許可人的生產銷售情況,防止被許可人在產品質量、售後服務方面任何有損商標信譽的現象發生。

在合同期限內,許可人都有責任對被許可人的生產過程、工藝製作、產品檢驗和管理等方面實施必要的監督。當被許可人的產品達不到許可使用的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許可人應採取果斷措施以阻止情勢進一步發展,必要時應斷然終止合同,收回商標使用許可權。

3、注意對商標權維護

許可人有義務保證被許可使用的商標權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維護被許可人的使用權。具體地説,許可人應保證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真實可靠,是經過商標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予以註冊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並且該商標仍處於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內。

許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區內和兩個以上的企業簽訂獨佔許可使用合同,導致兩個以上的被許可人的使用權發生衝突。在合同有效期間,許可人不應將該註冊商標任意轉讓給第三人,如需轉讓必須向被許可人説明情況,取得被許可人同意或者與被許可人解除使用許可合同。

許可人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繫其商標權利並承擔所需費用,如及時辦理商標續展。對於市場上出現的商標侵權行為,如果是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可由被許可人提起訴訟,許可人積極參加配合行動。如果是普通許可則由許可人起訴,但被許可人應將有關侵權的事實情況及證據及時告知許可人。

4、加強被許可人商標使用的監督

如何維護商標信譽,防止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失控而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是企業商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對被許可人商標使用進行監督的內容包括:

第一、許可使用的商標必須與註冊商標一致。被許可人使用註冊商標和商標權人自己使用一樣,以核准的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不得任意修改註冊商標的文字和圖形。同時,被許可人還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在許可使用的商品範圍內進行使用。

第二、被許可使用的商品上應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在商標許可使用實踐中,一些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企業不僅使用許可人的商標,還將許可人的廠名和商品的產地名一起使用。這種行為極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還可能給許可人的企業形象和商業信譽帶來不利影響。

為了防止借商標許可使用而侵害商標權人及消費者正當權益的現象發生,商標法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作為許可人的商標權人也應當重視對被許可人商標使用的監督,防止不利於企業名聲和商品信譽的事情發生。

二、被許可人履約注意事項

1、商標許可前注意事項

① 商標的權利狀態

首先要對被許可商標是否得到授權,權利保護期還有多長時間,或者到期後是否及時進行了續展註冊等情況進行考察。我國商標專用權取得實行註冊取得原則,如果商標沒有註冊或到期未續展註冊,或者已經被撤銷,則不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任何人都可以在同類或不同類商品上使用,甚至被他人搶注,從而影響商品在市場的銷售。受讓未註冊的知名商標雖然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可以避免他人搶注,但是否知名的認定處於不確定狀態,風險較大;當然如果被許可的是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的,同樣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不過商標是否馳名處於變化狀態當中,權利不穩定,最好受讓那些被商標局或司法機關認定的馳名商標。

如果商標仍處於正在申請過程中,是否受讓也要慎重。我國商標註冊實行實質審查原則,必須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條件才能得到授權。商標申請量非常大,垃圾商標氾濫成災,商標審查積壓嚴重,最順利的商標註冊其週期也長達3年,如經過商標異議程序,商標註冊週期可長達10餘年。如果受讓或被許可處於申請過程中的商標,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因為這種商標法律狀態是不穩定的,可能因為缺乏顯著性、侵犯在先權利等原因不能獲得註冊。

如果商標雖已授權,但正處於爭議中,存在被撤銷的風險,最好等有結果後再決定是否受讓或使用。

② 商標的權利主體

只有商標權人或其特別授權的代理人有權利進行商標授權使用。在交易前一定要考察交易人是否是真正的商標權利人,可以通過查驗商標註冊證書、查詢商標公告或中國商標網等了解真正的權利主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許可方本身已經是商標的被許可人,一定要考察原許可合同中權利人是否授權被許可人將其被許可的商標再次轉讓或許可。如果與其按許可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被許可人無權進行再許可或轉讓。如果許可方本身已經是商標的受讓人,一定要考察原轉讓合同是否經過商標局審查核準。商標轉讓合同必須經過商標局核准公告,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時的商標受讓人還不是真正的權利人,無權進行商標的許可或再轉讓。

③ 商標的效力範圍

商標專有權受地域的限制,只在註冊地受專用權的保護。被許可使用前企業要審查商標是否已在中國核准註冊,如果企業生產的產品主要用於出口,還要考察商標是否在出口地獲得註冊,否則在產品銷售地還可能產生商標侵權的糾紛。

商標專用權以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準,權利人不得隨意擴大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的範圍。如果要在不同類的產品上使用已註冊商標,要另行提出申請。被許可企業要考察權利人被核定在哪些產品上使用這個商標,避免權利人超出核定使用的範圍許可或轉讓,否則有可能出現侵權糾紛,因為可能已經有他人在不同類產品上註冊了相同或類似商標。

2.商標許可合同中的風險防範

① 商標許可的標的

合同中應明確許可使用的是哪個商標,允許被許可方在哪些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許可人可能有幾個商標或系列商標,是否都允許被許可方使用應在合同中明確。許可使用的商標必須與註冊商標保持一致,不能分割使用,也不得隨意改變商標標誌。一件商標可能指定了多種商品或服務項目,如果許可使用的項目並不包含所有項目,那麼應在合同中明確商標使用的商品範圍有多大。

如果商標存在相關的商業標記,如聯合商標、防禦商標、域名等,為了商標的有效使用,可以要求權利人將相關商業標記一起授權使用,或者要求權利人不得將相關商業標記轉讓或許可給不同的商業主體。

② 商標許可方式

根據商標法第40條規定,商標許可的類型有三種,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及普通許可。

在許可合同中應對許可方式明確約定。普通許可雖然許可使用費較低,但市場上同時使用同一商標的主體可能較多,相互容易形成競爭。眾多的被許可方為生存而專著於激烈的價格戰,有可能因此忽視對品牌商品、服務的維護,導致品牌商品、服務的質量下降,同時過低的價格也會使相當一部分的原有品牌認同者失去認同感,除非產品的市場容量特別大,否則不建議加入這類商標的使用者行列;獨佔許可被許可人可以壟斷對商標的使用,但相對商標許可使用費會比較高,在產品市場容量很大時沒必要採用這種方式;排他許可時市場上商標所有權人與被許可人兩家主體在使用同一商標時,雙方會互相影響。

③ 商標許可的時間及地域範圍

合同中明確約定商標使用的時間及地域範圍。被許可是隻能在國內使用,還是在國外市場上也可使用,要在合同中約定清楚。跨過公司在進行商標許可時,一般會把全球市場劃分為不同的區域,一般在一個區域獲得授權的企業不得到其他區域進行製造銷售使用,確保在一個區域得到最大化的經濟利益,同時維護被許可方的利益。

另外要約定合理的使用時間,及商標使用到期後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的問題。

④ 商標許可費的支付

商標許可費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付費的標準可以一次協商一個總數,也可以按照產品的產量或利潤提成。一次全部支付許可費的方式對許可人非常不利,除非被許可人實力雄厚。另外一次性風險過大,一旦商標不能帶來利潤將血本無歸。相對來説提成的方式比較可取,一方面不會佔用太多資金,另外也便於根據商標的實施情況隨機應變。

提成的依據可以根據利潤確定也可依據銷售額確定。依據利潤確定提成對被許可人比較公平。依據銷售額則相對比較清楚,容易核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對方協商選擇。

⑤ 違約責任及爭議條款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出現違約情形,責任如何分擔應事先予以約定。如哪些情況構成違約,責任如何承擔,責任形式有哪些,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一定要具體化,違約金如何計算,如何支付,應採取哪些補救手段等。不要籠統規定違約一方全部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到時會因約定不明確使條款流於形式。

雙方出現爭議協商不成,採取哪種解決方式:是訴訟,還是仲裁?到哪個法院進行起訴?當然約定還要符合訴訟法的規定,否則不生效。

還有其他一些與雙方利益相關的問題也應予以約定,如被許可方是否能再許可第三方使用、被許可方是否要對許可費的數目保密等,被許可方還要注意避免在商標許可合同中出現捆綁銷售、固定價格或其他不合理附加條件等。

3、商標使用許可後的風險防範

①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

督促許可方須在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向商標局辦理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將許可合同副本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查。商標許可合同簽訂後,應儘快辦理備案備查的手續,使合同內容及合同執行處於公眾的監督之下。特別是被許可人屬於獨佔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的情況下,公眾的監督有利於防止權利人隨意將商標在許可第三人使用,侵犯被許可人的利益。

② 維持商標的有效性

監督幫助商標許可方維持商標的有效性。未經被許可人同意,商標權不得轉讓給第三人;不得放棄續展註冊;不得申請註銷商標,不能妨礙被許可人合法使用商標等。當然被許可人也應積極使用商標,否則商標可能因為3年不使用被撤銷註冊。

發生商標侵權時,督促許可方與被許可方應積極配合,共同維護商標的有效性。我國,三種許可的被許可人訴訟權利是不相同的,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獨佔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出訴前禁令、證據保全的申請;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起訴或不申請的情況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出訴前禁令、證據保全的申請;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則只能在許可人有明確授權時,才能提起訴訟或訴前禁令。在不能制止侵權的情形下,督促商標權利人(特別是在普通許可的情形)配合(如不起訴聲明或積極授權等)被許可人主張權利。

當然對於被許可人,商標被他人侵權,被許可人也應該協助許可人查明事實。獨佔許可商標的侵權對被許可人影響甚大,即使對於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如果商標侵權現象普遍,被許可人的利益也無法實現。

③ 保證使用被許可商標的商品質量

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情況可能影響到許可人的利益,甚至關係到商標是否能維持其有效性,所以,一般許可方在許可前會對被許可人的生產能力、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等進行考察,許可合同簽訂後,許可方也會採取措施控制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控制的方式包括幫助和監督,如定期不定期的派技術人員進行指導、培訓、巡視等或進行其他的交流活動,比如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抽檢產品,確保使用相同商標的不同企業的產品質量保持相同。許可方對商品的監督不僅權利也是義務,若不履行品質控制義務將付出被剝奪商標權的慘重代價。當然作為被許可方有義務接受許可人對商品質量的監督審查,保證使用許可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並在其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如果因為使用中的違法行為被許可人撤銷商標使用許可,企業不但難以為繼,前期相應的投入也難免打水漂。

④ 許可合同終止後相關產品的處理

許可合同終止後,被許可方不得再繼續使用許可人的商標。那麼被許可方的剩餘貨物的銷售期限、剩餘商標標識如何處理等也應予以約定,以最大限度內減少損失。為防止糾紛,雙方最好就合同終止後的相關產品的處理最初約定。

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內容都有哪些規定?”的具體介紹如以上材料的所示,商標的持有者和使用者已經簽訂相關合同就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違反規定,另外一方有權利中止合同,並對其另外一方的違規行為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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