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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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貸款方式創新,完善信貸業務產品結構,規範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操作,防範信貸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信貸管理制度,結合本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是指具有品牌優勢的企業以其合法所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從我行取得貸款,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方式。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的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為出質人,接受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為質權人。

第三條 借款人必須是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標有兩個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為該商標的全體共有人。

借款人必須以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專用權一併質押。

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條件和用途

第四條 貸款對象:持有《商標註冊證》並經依法登記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可向我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第五條 貸款條件:

一、借款人商標專用權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經國家商標局依法核定的《商標註冊證》;

(二)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獲得河北省著名商標;

(三)商標註冊證書必須在有效期限內;

(四)商標未被轉讓、註銷或撤銷。

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要求:

(一)必須是該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所有人;

(二)企業的註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則上企業有連續三年以上的盈利記錄。在行業中具備相當的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產品或經營市場;

(三)商標專用權的價值經專門的商標評估機構確認;

(四)商標專用權法律手續齊全,無任何權利瑕疵;

(五)恪守信譽,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六)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年度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

(七)貸款人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貸款用途:借款只限用於流動資金貸款和承兑業務。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貸款額度: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額度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商標評估價值的50%。

第八條 貸款期限: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一年,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三年,且不能超過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限。

第九條 貸款利率: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利率按我行現行利率定價政策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條 借款人向我行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時,應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應提交擬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借款人主體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信貸人員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資料後,應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擬質押商標使用尤其是許可使用情況及《商標註冊證》的真實性與有效性、實現質權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閲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信貸人員在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預測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根據有關規定,合理設定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期限、利率,確保貸款安全。

第十三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額度以質押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由貸款人、借款人協商按註冊商標專用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可由借款人與貸款人協商評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託我行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

第十四條 經過我行審批同意並簽訂借款合同及質押合同後,借款人應在訂立書面貸款合同之日起1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並取得《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後由我行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能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1、商標申請未獲得商標專用權的;

2、商標專用權被提出撤銷請求或已終止的;

3、商標專用權有效限已過或貸款期限超過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的;

4、商標專用權存在各種糾紛的(包括民事糾紛、行政糾紛);

5、商標專用權歸屬不明確的;

6、商標專用權已轉讓;

7、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六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期間,借款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質押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第十七條 我行在發放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後,應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影響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市場價值因素,持續評估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信貸風險。

第十八條 出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以及因主債權債務轉移或者其他原因而發生質押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變更登記、補充登記或者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質權,拍賣或變賣質押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貸款人優先受償後,有剩餘金額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對不足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貸款人在依法處置質押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前,可就處置註冊商標專用權可能涉及的問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諮詢。

第二十條 因主債權消失、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借款人與貸款人應當及時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注銷登記。貸款人應同時將該質押的《商標註冊證》等相關資料交還借款人。

第二十一條 我行各分支機構應切實嚴格貸款的管理,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防範貸款風險、制定貸後管理方案。嚴格按照規程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管理和貸款收回工作。

第二十二條 貸款發放後,要檢查貸款是否按合同用途使用,按期檢查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償貸能力。

第二十三條 對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河北省著名商標的專用權質押的,可優先予以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貸款行辦理商業匯票承兑、保函等業務股權質押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管理規定辦理。

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所依據的的法律範圍較廣,包括擔保法、商標法、物權法以及合同法。只有對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進行管理,才能更好地發揮企業優勢,帶動企業經濟的發展,同時促進金融行業的規範化,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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