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通知對方撤銷後是否視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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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通知對方撤銷後是否視為撤銷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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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是效力待定嗎

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於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事後是否追認或行使撤銷權。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後,為自始無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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