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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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各種各樣的商標,但是商標分為很多種。其中有一種是馳名商標,因為是馳名商標所以是要受到特殊保護的,那麼在我國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相關的瞭解。

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有哪些

一、保護範圍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有相對保護主義和絕對保護主義兩種模式。《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採取相對保護主義,禁止他人在與馳名商標所有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註冊和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trips協議對馳名商標採取絕對保護主義,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和服務包括與馳名商標使用的商品不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註冊和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我國《商標法》貫徹了trips協議的基本精神。對於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僅在相同商品上禁止註冊和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對於註冊的馳名商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生班和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亦在禁止之列。中國馳名商標除受《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保護外,還在全國及國際上享受特殊保護。

(一)中國範圍內的特殊保護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2、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已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

3、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在該馳名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滿、説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中國馳名商標”的文字及其標誌。

(二)國際範圍內的特殊保護

中國馳名商標受《巴黎公約》以及wto規則中trips協議的特殊保護。如果中國馳名商標在以上公約成員境內被搶注或者未經許可使用,該馳名商標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約請求當地政府或司法機關予以制止。

按照《巴黎公約》的規定,當某一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仿造或翻譯,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於造成混淆時,該公約各成員國均應依職權或者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者取消該商標的註冊,並禁止使用。

二、存在問題

隨着互聯網業務的發展,域名的商標識別作用日益顯現,若他人將馳名商標作為域名註冊並使用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有權請求註銷該域名,以防引起公眾誤認。但遺憾的是,《商標法》並沒有考慮我國已有的司法實踐經驗而對之加以規定,表明《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並沒有自動延伸到計算機網絡域名的註冊和使用上。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有必要向計算機網絡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延伸,他人不得將馳名商標或者與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註冊為域名並加以使用。這還有待於我國《商標法》進一步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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