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廠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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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工廠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代工廠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二、商標侵權的處理途徑

1、向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

2、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法院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如下:

(1)要求處理的當事人不同。

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商標侵權行為,既可以是被侵權人,也可以是被侵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當事人,必須是被侵權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起訴。

(2)對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只要求提供侵權事實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確;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權人起訴時,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否則不予受理。

(3)受理原則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出發,即使無人控告、檢舉,也要“主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沒有被侵權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處理商標侵權案件。

三、商標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確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然後針對各種侵權行為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具體形式,侵權商品的數量,侵權行為(或侵權商品)的準確發生地點。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有:

(1)被侵權人在先權利證明(包括商標註冊證等);

(2)被請權人產品樣本;

(3)侵權產品樣本;

(4)購買侵權產品證明(如發票等)

(5)為各種侵權商標或者侵權商標商品及包裝進行印製、倉儲、運輸、郵寄等行為的單據。

其實只要已經構成了商標侵權,不管是代工廠還是其他的關係,在行政處罰標準上都是一樣的。而且,代工廠商標侵權所要面臨的處罰並不單純的是行政處罰,如果已經給本工廠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影響,那代工廠就有可能涉嫌構成了侵犯商標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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