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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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會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協會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協會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標準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商標侵權刑事處罰是怎樣的?

現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到第二百一十五條都規定了侵犯商標權的刑罰,具體如下: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是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商標侵權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九條規定: [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認定協會構成商標侵權的話,到底適用於哪一種處罰標準得根據商標侵權造成的實際影響來判定,在同一起商標侵權案件當中,刑事法院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商標局可以直接宣告商標無效。不管是什麼協會,如果要註冊商標的話也一定要注意避免可能潛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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