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標需要備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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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註冊商標的相關法律條文

購買商標需要備案嗎?

1、《商標法》

第四十一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2、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准轉讓註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轉讓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移轉;未一併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移轉申請經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3、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10月12日發佈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轉讓註冊商標意義

將許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報送備案,主要是為了第三人查閲,起到公示的作用,是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報送備案的,該合同被許可人取得的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在民法慣例上,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將交送存查、報送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外,一般都將未依法交送存查、報送備案的行為後果確定為不能對抗第三人。這樣的處理,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無不利,也不影響行政管理機關追究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三、商標轉讓備案需要的資料

1、轉讓或受讓方是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一份;

2、轉讓和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應提交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複印件一份、《機構代碼證》原件和複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一份和單位介紹信;

3、轉讓或受讓方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相關的主題資格證明和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以及單位介紹信;

4、轉讓或受讓方是股份制企業的,應提交公司章程和股東會同意出讓或受讓商標使用權的股東會決議原件;

5、註冊商標證書、商標所有權證明和商標圖案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6、委託他人辦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

註冊商標不得超過有效期限。共有的商標專有權應有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證明。已經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應提交被許可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受讓煙草製品、藥品等的註冊商標時,必須提供相應的生產主管機關的證明。轉讓協議中應有轉讓等相關費用的約定。公證員根據公證事項的具體情況可能需要當事人補充提交其他證件材料。當商標公證之後就會在商標局備案。

從上文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購買商標需要備案嗎問題的答案。購買商標後,最好將轉讓合同到公證處公證一下,併到商標局進行備案。經備案的轉讓後的商標就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共有商標的應得到共有人的書面證明。煙草製品、藥品的註冊商標還需得到主管機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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