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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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家的商標允許被其他機構使用的話,那麼雙方之間肯定具體的有書面的商標許可合同的。但是按照國家對商標許可的相關規定,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是必須要進行備案的,可見商標在轉讓的過程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程序還是比較多的,可能有些人到現在還不是特別瞭解,四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的概念是什麼?

四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的概念是什麼

一、四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的概念是什麼?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制度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根據《商標法》第43條第3款規定,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備案。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刊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公告。

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1] 。報送備案時,許可人應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並按照規定繳納備案費。

二、備案要求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一件註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如身份證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複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自行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6、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字。

3、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⑴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註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註冊證》上的註冊人名義、註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⑵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出《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

⑶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註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註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範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5、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實質上,四商標許可合同備案是在我國商標法當中明確規定的,雙方簽訂了合同以後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商標局對合同進行備案,而且商標局備案這種商標許可合同的時候都是要收費的,如果商標許可合同不進行備案的話將來就很容易在商標使用的這一方面,存在很多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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