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概念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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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我們的工作或者生活中,總是會需要去做一些國家明令禁止的特殊事務活動,例如:運輸易燃易爆的物品,製作違禁的藥物等。為了可以合法達到這些的目的時,我們就需要到相關的行政機關進行申請,通過審查拿到許可後才能繼續這些特殊事務活動。那麼,行政許可的概念特徵究竟是什麼呢?本文就將為你詳細解答。

行政許可的概念特徵是什麼?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之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行政許可可分為不同的種類。目前較為常見的有下列六種:

1、以許可的範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

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又稱獨佔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

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説明的許可。

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説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

5、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為標準,分為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

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後,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

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

6、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為標準,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

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後,結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三、行政許可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在今後的工作生活中,我們需要在哪些特殊的情況下去申請行政許可,具體需要申請哪種類型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對我們都有些什麼意義,我們都可以做到心中有數了,當然如果涉及到特殊複雜的情況可以諮詢律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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