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裁定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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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裁定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商標裁定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其商標專用權被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以前按照具有商標專用權進行處理並已經執行的,是否也因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始即不存在”而重新翻過來?對此,本條第二款作了明確規定,即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對其生效以後的事發生效力。

具體來講,有關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於在宣告無效前的下列事項,不具有追溯力:

一是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

三是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合同;四是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上述四類事項不具有效力,已經執行的,不得以註冊商標已經被宣告無效為由,要求恢復到原來的狀況。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給予賠償。如當事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後,又以他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採取訴訟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損失的,則應當予以賠償。

同時,依據上述四種情形已經支付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如果不予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則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二、商標無效宣告裁定能不能上訴?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第五十五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複審決定生效。

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被申請註冊的商標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是商標權人申請註冊後,在商標有效期屆滿前的一年至屆滿後的六個月的延展期間不進行商標續展的,是可以視為其至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就屬於是無效商標,但是他人是不能立即就該商標進行申請註冊的,必須年滿一年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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