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包含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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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被包含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商標被包含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商標被包含無效的法律後果是其商標專用權被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以前按照具有商標專用權進行處理並已經執行的,是否也因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始即不存在”而重新翻過來?對此,本條第二款作了明確規定,即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對其生效以後的事發生效力。

具體來講,有關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於在宣告無效前的下列事項,不具有追溯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三是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合同;四是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上述四類事項不具有效力,已經執行的,不得以註冊商標已經被宣告無效為由,要求恢復到原來的狀況。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給予賠償。如當事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後,又以他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採取訴訟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損失的,則應當予以賠償。

同時,依據上述四種情形已經支付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如果不予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則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二、如何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無效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任何人或者單位發現註冊商標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都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

第四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在現代社會我們國家都知道商標權一旦擁有的話,那麼可以給自己帶來很多的好處,這樣的一種好處就包括可以允許他人來進行一個使用,從而獲得一定的報酬,當然如果被他人申請無效的話,這些都已經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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