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64條第2款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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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法第64條第2款的內容有哪些?

商標法第64條第2款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內容如下: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在下列兩種情形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商標專用權人3年內未實際使用註冊商標也無其他損失的

商標專用權屬於知識產權範疇,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一個重要的區別是,知識產權的確立、保護,目的是為了倡導、鼓勵、使用具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從而將無形的知識財富轉化為有形的物質財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如果獲得知識產權的目的,不是為了使用,不是為了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而是為了通過設置技術壁壘、技術陷阱從而阻止他人的技術創新、技術進步,並不符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初衷。因此,本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3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如果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3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銷售者不知道侵權商品且證明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

依照本法的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商品,是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仍然進行銷售,則屬於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在銷售侵權商品時,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即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所銷售的商品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如果規定其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該行為人而言,則是要求其承擔了其能力範圍內所不能承擔的責任,同時也會為整個社會的商業交易帶來巨大的成本。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所謂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是指銷售者能夠提供進貨商品的發票、付款憑證以及其他證據,從而證明該商品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所謂説明提供者,是指銷售者能夠説明進貨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其他線索,並且能夠查證屬實的。

綜合上面的所説的,商標法專門是來保障商標擁有者的權益,但對於這個權益如果被他人侵犯了那麼就必須要找到合法的證據才能證明自己的觀點,對於此商標只要在三年之內沒有進行使用的也沒有受到任何損失的,那麼就不能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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