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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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的規定是什麼?

法人代表肯定只有一個。法人代表沒有特別説明,一般情況下,只要在公司註冊時提交的股東協議裏有個讓誰當法人代表的決議或者在公司章程裏説明一下就可以了。再者,法人代表也可以隨意變更的。法人代表,主要職責是履行公司義務。大部分情況只是名義上的。當然,要是公司觸及民事刑事法律問題,那法人代表是要擔責任的,也就是説法人代表是要擔一定風險的。做法人代表沒什麼好處

一般公司只有股東會,從股東里選出代表才能成立董事會,從董事會裏再選出董事長,通常情況是,最大的股東任董事長。還有種情況,就是股東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企業股)那麼董事長就由法人指派了。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對內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對外轉讓

(1)有約定按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約定按法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大於1/2)同意。

注意:股東向股東之內的人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確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順序:協商——出資比例)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轉讓股權的程序: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同時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我國的獨立法人公司分為兩種類型,即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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