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情況下侵權商標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一、不知情情況下侵權商標怎麼處理?

不知情情況下侵權商標怎麼處理?

我國《商標法》第60條第2款明確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由此可見,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也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法律同時規定了,如果侵權人不知情,並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知情的侵權人也需要承擔停止銷售該產品,提供購買渠道以協助查辦偽劣產品來源等侵權責任。

二、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係。

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一般可以按照行政處罰來進行,但對於商標侵權涉案金額巨大的,則也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為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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