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標註冊申請中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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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商標註冊申請中是什麼意思

關於商標註冊申請中是什麼意思

就是商標還未註冊成功,正在註冊過程中。

註冊商標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商標時能夠得到法律保護。如果註冊了商標而不使用,不但商標不會產生價值,發揮商標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的正常使用,商標的法律機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所以,為了保證商標註冊人積極使用註冊商標,我國對註冊商標的不使用行為進行了限制。

根據《商標法》第49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局可以撤消該註冊商標;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收到申請後,將通知商標註冊人限期提供使用證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證明無效的,撤銷該註冊商標。

對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明確什麼是商標的使用。對此,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的行為均構成商標的使用。另外,註冊人通過商標使用許可方式允許他人使用,亦應視為該註冊商標的使用。

(二)如何理解使用時限的規定。“三年”時限的規定,一方面是考慮一個註冊商標專用期限僅為十年,若三年連續不使用,則説明註冊人在三分之一權利使用時限內,放棄了權利行使,應視為長期不使用,另一方面,也參考了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此方面的時限規定。關於“連續”的概念,主要指自任何人向商標局提起撤銷該註冊商標申請之日起,連續向前推算三年時間。在這三年時間內,商標註冊人未曾有任何使用該商標行為,即構成“連續三年未使用”。

(三)關於舉證責任。對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申請人,《商標法》對其未規定舉證責任。這主要是因為,不使用商標是一種不作為狀況,他人舉證是很困難的。只有註冊人舉證其實施了使用行為,才能確認該註冊商標使用與否。商標註冊人的使用證據最為有效的是帶有商標的物證,不能證明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是無效的。

二、商標註冊有效期限最新規定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釋義:本條是關於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規定。

根據商標法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規定我國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我國規定的註冊商標的保護期是較長的,也就是説,對註冊商標的保護是較為充分的。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十八條的規定,成員國對於註冊商標的保護期限,包括商標的首期註冊及續展註冊的有效期都不得少於七年。

在實行商標註冊制的國家,商標專用權是按照註冊原則通過註冊而取得的,註冊的有效期有嚴格的時間界限。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所以時間性是商標專用權的特點之一。商標權的時間性是指商標經商標註冊機關核准後,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一法定期間又稱為註冊商標的保護期、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後,商標權人如果希望繼續使用註冊商標並使之得到法律保護,則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註冊續展。如果不發生導致商標撤銷的訴訟,商標註冊人只要按時履行續展手續,就可以將註冊商標無限期地保護下去。在這一點上,商標權不同於同屬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和著作權

每一個商標在註冊成功以後,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是屬於註冊人獨有的,任何人不得在任意的使用,除非註冊人許可。否則註冊人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或者是起訴對方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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