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惡意註冊商標的相關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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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關於解決惡意註冊商標的相關規定包括什麼?

1、 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佔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徵在於將本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註冊後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 將旅遊景區名稱申請註冊於“旅遊服務”項目上。(“天柱山”)

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註冊於該商品上。(“日月潭”茶葉、“阿里山”茶葉、“慶嶺活魚”)

3、 將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記申請註冊為商標。(“PDA”、“法律人”)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註冊商標缺乏顯著特徵的,不予註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四)惡意搶注商標的判定

我國《商標法》上述關於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可以認定主觀構成惡意。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1、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惡意搶注商標的處罰是較為嚴重的,因為觸犯的法律規定較多,一旦自己不能合理的解決就會導致問題惡化,所以在商業活動中在商標的保護上較為重視,不僅是因為它是知識產權的凝聚,最為關鍵的就是商標代表着自己企業以及相關的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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