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標註冊的申請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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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標註冊的申請的規定如下:

關於商標註冊的申請有什麼規定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按照公佈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每一件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着色圖樣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交着色圖樣,並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於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於10釐米,不小於5釐米。

以三維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説明商標的使用方式,並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説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以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註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説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並附加文字説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説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一致。前款關於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適用於向商標局提出的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説明。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於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註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應當送達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申請人轉讓其商標註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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