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效力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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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效力範圍是什麼

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效力範圍是什麼?

註冊商標是一種法律名詞,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註冊商標享有使用某個品牌名稱和品牌標誌的專用權,這個品牌名稱和品牌標誌受到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企業都不得仿效使用。受法律保護,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效力範圍是註冊核准使用的商品範圍。對該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內享有專用權,未經你同意,他人不得使用。

總的來説就是自己專用和禁止他人使用。

二、如何保護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效力範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十五條 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製、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台等,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十六條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七十八條 計算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

(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

(三)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

(四)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

(五)侵權人因侵權所產生的營業收入;

(六)其他能夠合理計算侵權商品價值的因素。

第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於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第八十條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一條涉案註冊商標權屬正在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屬於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權屬存在爭議。

第八十二條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產品進行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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