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暫停受理申請書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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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很多人在歷經複雜的程序之後註冊了商標但並不一定就是使用上這個商標,甚至還有人在註冊完之後直接就棄之不用並且又重新註冊了新的商標來使用,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就會有人申請暫停該商標的受理,那麼,商標暫停受理申請書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商標暫停受理申請書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商標暫停受理申請書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説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説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這項規定的主旨是為了整合商標資源,把那些已經不使用的廢棄商標清理出註冊商標的隊伍,為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鋪平道路,並以此督促商標註冊人及時、合理地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防止商標資源的浪費。

二、法律程序

撤銷申請人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有兩種方式,即直接向商標局遞交《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及其它相關材料或者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中介組織代理申請。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必須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文件後首先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補正通知書》,要求限期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齊備且申請文件的填寫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並向被申請商標的註冊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其在兩個月內提交在所要求的連續三年期限內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或者説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如果註冊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答辯材料及使用證據材料,商標局依法對該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如果證據充分,能夠證明該商標在該三年內的使用情況,商標局做出維持該商標繼續有效的決定;如果證據不充分,則依法撤銷該該註冊商標。

三、法律救濟程序

註冊商標被商標局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撤銷,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銷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只要遵守上述關於暫停受理的法律規定就可以向商標局遞交申請書並請求暫停已經開始的受理手續。但是如果一旦受理併成功註冊之後長期不使用的商標就會被收回合法使用的權利並且被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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