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商標標識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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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商標標識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檢察院批捕商標標識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商標標識罪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該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註冊商標的標識,包括商品商標標識和服務商標標識。商標標識是商標所附着的載體,是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物質實體,一般包括在商品上、包裝上等處標明的註冊商標標記,如商標紙、商標織帶、帶有商標的包裝等。

由於目前國家對註冊商標標識的管理制度尚不十分健全、完善,以及註冊商標標識普遍製作工藝陳舊,防偽技術含量較低,容易被仿製等原因,近年來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依法懲處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源頭???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犯罪行為,保護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司法解釋

(一)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行為的認定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註冊商標的標識,包括商品商標標識和服務商標標識。商標標識是商標所附着的載體,是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物質實體,一般包括在商品上、包裝上、説明書上或在服務場所中、服務用品上等處標明的註冊商標標記,如商標紙、商標織帶、帶有商標的包裝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不僅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而且破壞了國家商標管理制度。

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方式,即偽造和擅自制造。這裏的“偽造”,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通過臨摹、繪製、複印、翻拍、掃描及上述手段的結合等方法仿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擅自制造”則通常表現為與註冊商標所有人委託加工合同期滿後繼續加工,或在合同期限內超越授權委託數量額外加工,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標標識原版而私自進行印製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二)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認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嚴重”的認定,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01年4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立案標準,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給註冊商標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惡劣的,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非法制造南孚牌電池包裝盒的行為,屬於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雖然所獲利潤不足幾千元,違法所得少,但其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達39萬餘隻,數量巨大,應依法認定為“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三)假冒註冊商標罪與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的區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和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都是針對他人享有專用權的註冊商標實施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體和刑法規定的法定刑也完全相同。當行為人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並將其用於與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的商品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中的兩個罪名,即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和假冒註冊商標罪。這種情形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仍應當按照“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的法律適用原則,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當然,這裏的“擇一重罪”,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適用哪一個罪名。如果行為人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的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假冒行為正在實施,尚未造成後果,應當按照既遂的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如果非法制造的數量不是很大,但假冒註冊商標,非法獲利數額特別巨大,就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侵犯商標標識罪也屬於侵權案件的一種,主要形式在利用其他商標獲取不法利益,或者對其它公司的商標進行惡意詆譭等行為。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侵犯商標標識罪易社會正常的商業行為帶來不利影響,導致商業矛盾和糾紛,並且隨着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現在對侵犯商標標識罪的判罰還是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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