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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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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