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主觀上是否屬於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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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主觀上是否屬於故意行為?

商標侵權主觀上是否屬於故意行為?

屬於故意行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了幫助型商標間接侵權,即故意為他人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提供經營場所、運輸、倉儲等便利條件。市場開辦者故意為商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提供經營場所的便利條件,依法構成幫助型商標間接侵權。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將幫助型商標間接侵權責任的主觀構成要件明確界定為“故意”。故意,是指行為人知道侵權行為存在,而追求或放任侵權行為發生。因而,構成“故意”的前提是“知道”。然而,關於“知道”的解讀,存在諸多爭議。就“知道”標準而言,包括 “明知”“應知”和“有理由知道”,“知道”的內容也有“概括知曉”與“具體知曉”之分。

二、商標侵權相似認定標準是怎樣

商標侵權相似認定標準: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三、註冊商標侵權賠償標準是多少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來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對於商標侵權的行為,主要是對被侵權人的商標權造成了侵害,我國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商標侵權的處罰標準,對於主觀上故意存在商標侵權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侵權,並消除不良影響,對於造成了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需要進行合法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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