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是否考慮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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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是否考慮主觀故意?

商標侵權是否考慮主觀故意?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了幫助型商標間接侵權,即故意為他人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提供經營場所、運輸、倉儲等便利條件。市場開辦者故意為商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提供經營場所的便利條件,依法構成幫助型商標間接侵權。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將幫助型商標間接侵權責任的主觀構成要件明確界定為“故意”。故意,是指行為人知道侵權行為存在,而追求或放任侵權行為發生。因而,構成“故意”的前提是“知道”。然而,關於“知道”的解讀,存在諸多爭議。就“知道”標準而言,包括 “明知”“應知”和“有理由知道”,“知道”的內容也有“概括知曉”與“具體知曉”之分。

二、商標侵權相似認定標準是怎樣

商標侵權相似認定標準: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三、註冊商標侵權賠償標準是多少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來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四、四個要素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為了更好的銷售和樹立自己的品牌效應,一些企業也是會在創立後設計和註冊屬於自己的商標形象,如果商標局認定商標是合法有效的也是會批准商標,同時其他第三方也是不可以未經允許就隨意的使用他人的商標,當做出了商標侵權行為後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也是需要立即消除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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