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店商標侵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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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店商標侵權怎麼處理

門店商標侵權怎麼處理?

店鋪侵權商標違規會被判處支付民事賠償金。

(1)商標侵權的訴訟時效——兩年。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2)商標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二、關於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

根據本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以下順序和方式確定:

第一,按“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額。即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後,還應當加上註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所謂“合理開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第二,按“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即在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後,還應當加上註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第三,按“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即在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後,還應當加上註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第四,由法院“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即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綜上所述,不管是門店還是民事個人主體或者企業單位的,在發現了個人的商標被侵權的,都可以通過起訴來解決侵權的問題,可以主張對方做出相應的賠償,可以在起訴書中提出賠償的問題,當然雙方事先也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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