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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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排除公共信息,已經公開的信息不能成為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商業祕密的天敵是“公開”,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從排除公開信息去推斷祕密性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款規定同時列舉了幾種公開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後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五)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六)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第二,處於未公開狀態,不為公眾所普遍知悉。

商業祕密應是處於祕密狀態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即信息未被任何人向社會公開,不為公眾所知悉,未向不特定的人員透露。審查商業祕密的祕密性應考慮以下幾點:

(1)審查確定技術、經營信息的公開程度。對於完全未公開過的信息,應認定其具有祕密性,一項完整的信息,如僅被部分公開,則未公開的部分仍應為處於祕密狀態的信息。

(2)審查確定技術、經營信息的公開範圍。信息儀在特定範圍內公開,不特定其他人沒有得知,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該信息未喪失祕密性。單位職工因業務需要掌握了該信息,不能認定向社會公開,仍認定其祕密性。

(3)他人竊取權利人的技術、經營信息,但尚未向外擴散的,仍認定該信息的祕密性,侵權人公開披漏該信息後,其祕密性喪失。

(4)權利人使用其技術、經營信息製造的產品公開出售,不能因此認為該信息已被公開,信息的祕密性仍然存在。”

實際上公司的商業祕密包含的範圍也很廣的,像是公司的客户信息,財務狀況等,這都不是隨便什麼人都可以隨意接觸到的,隨着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任何一家公司都應該加強對本公司商業祕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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