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可以不返還原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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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就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時財產返還責任和賠償責任作了規定,但未規定合同不成立時的財產返還責任和賠償責任。實質上,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賠償責任問題、與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並無實質區別。例如,某甲偽造所有權人某乙的簽名,將某乙名下房產轉讓給他人,根據該偽造簽名的買賣合同辦理完了房屋過户手續,在此情形下,就有可能存在財產返還、折價補償以及損失賠償等問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審批會議紀要》第32條關於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中,規定了合同不成立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參照適用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的規定。

合同不成立可以不返還原物嗎?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範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的預定支付工程款。

需要強調的是,如果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從合同不成立中獲益則有違誠信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強調,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範圍時,要根據誠信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同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

合同如果不成立的話,也就是説雙方之間所有的合同內容是屬於無效,不被法律進行承認。那麼説時間涉及到財產交易的相關內容則也是無效內容,需要將對方所買賣的財產原物進行返還,否則對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進行強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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